慶云|對西漢開始重建國家制度,包括殯葬業的規範,但此類文獻早已佚失,只留下一些殘句,如墓高方面「列侯墓高四仗,關內侯以下各有差。」「差」即等級。即死者的墳墓高度醫生前官職高低不同而依次遞減,違者必究。此外生命契約,在兩漢以後也無「居喪」的規定,只是一些恪守儒道的儒生或官員自願為亡父母居喪三年,以示遵從儒學。

魏晉南北朝,天下分崩,朝代更替頻繁,中國長期處於分裂和戰亂中。喪禮多遵從各地風俗,國家沒有制定統一規範的喪禮。

唐朝甫一建立,為求社會長治久安,大肆推行「法治」和「禮制」並重的治國方針。法治上,制定了對後世影響深遠的《唐律》;禮治上則有唐太宗貞觀7年〈633年〉製成的《貞觀新禮》和唐玄宗時製成的《大唐開元禮》,對後世的影響同樣深遠。唐的法制和禮制中都有關於殯葬的詳細規定,有的還十分嚴厲,從而使國家對殯葬禮儀的管理繼周禮之後再一次到達全面「制式化」的高度,惟基本精神仍然是儒家的孝道和忠道。

所謂制式化,即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也就是說,國家統一了殯葬操作的基本禮儀流程,將他們定為國家禮制,有的還上升到法制的高度,強制執行〈如居喪〉。就這樣,殯葬禮儀成為國家制度的一部分,如制定了殯葬操作儀式;按死者的社會等級〈或死者子嗣的社會等級〉對喪禮的規模、內容、殯的天數、銘旌的長度、飯含〈死者口內所含物〉、棺槨重數、墳和墓碑的高度、墓前石像生、居喪、祭祀等各方面都做了相應的規定等。對逾制者做出了處罰的規定。

唐代殯葬禮儀中對後世影響最深遠的是重建子女為亡父母居喪三年的制度,並將它納入法律範疇。《唐律‧卷十三‧居父母喪嫁娶》載;居父母喪,若身自嫁娶或去孝服遊樂,均為「不孝」,屬「十惡」之條,所謂「十惡不赦」。「喪制未終,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即判三年徒刑〉;雜戲,徒一年。」「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去掉喪服去求官〉,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求仕〉合徒一年。」「居父母喪,生子,徒一年。」就是說,子女不居不喪不僅是禮制上的「不孝」問題,而且觸犯了刑律,要判刑。《唐律》是我國完整保留下來的第一部法書,從中可以大量地看到有關殯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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