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云|把主題列入研討會、讓他們了解「生命禮儀」。國民禮儀範例、第三十八條:雙方家長、訂婚人、介紹人、親友代表,於約定日期,在女家或約定之地點,舉行訂婚禮。目前台灣習俗很少人這樣做,以其從「生命禮儀公司」的生死教育悲傷輔導角度來看得話。

內政部在2006年招開國民禮儀範例婚喪禮儀檢討會議,討論委託陳慧欣和劉仲東教授的研究報告。民政司黃司長立新在會中強調該次的會議員於行政院婦女政策綱領;所歇示改革具貶抑、歧視女性的民俗禮點觀念,落實兩性平等之政策內涵,以及行政院婦女權益著進委員會等教育、媒體及文化組之決議,由該部洽商學者專家,就該部編印禮儀民俗論述專輯收錄之婚禮、喪禮儀節是否有性別平等意識進行檢視並研提善方針。慶云業務強調如何以現代性別平等觀念在婚禮、喪禮儀節中尊重性別、文化的差異,或者對於原有儀節重新解釋使之更符合性別平等觀念是必要的。

蘇教授進一步對性別平等概念的詮釋提出看法,誰通常在家族裡面比較有權利去落實她的權勢?在家族比較弱勢者,她的經驗者、感受,過去沒有呈現,慶云公司希望能用徵文的方式,讓被忽視的、弱勢者的聲音呈現出來,讓一些習慣做主或習慣從自己的利益思考著,看別人的經驗或許不是他所想的那樣,帶給別人滿大的傷痛。如多元尊重,多元聲音被忽視,弱勢者經驗未呈現,很難去符合誰的利益。筆者則認為:一喪葬部分主導是葬禮社,應讓社會大眾了解她們有自主權,就是由自己決定的主動權利。喪業者也應該知道當面臨消費者或服務對象時,自主權應該是以她們為主而不是以喪業者為主。

各種禮俗都存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但法律及各種不同的信仰,在多元的文化下,要讓每個人都了解,就必須透過教育。除了報告資料所列為各級教育,包括國中、國小、大學,應在適當的教育課程禮,納入宣導外,在終身學習的社區大學;社區協會,應該都會像政府申請辦理活中之經費,在活動中亦可加入宣導把主題列入課程,並能夠納入議題,而邀請各相關的公會派代表,辦理研討會。如服喪期間,在悲傷是有討論的,並不是跟亡故親人的關係而形成,而是根據死亡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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